广西规范使用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
记者此间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获悉,广西近日将试行《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规范》,全面规范执法行为。
这个新工作规范不仅在提供查询通知、对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、监控设备的设置和维护、执法监督等方面有明确规定,而且在监控资料的收集方面明确要求公开进行。
《规范》规定,流动测速或运用照相、摄像设备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在道路上公开进行,执勤民警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警服,佩戴人民警察标志。测速路段必须设置有符合国家标准、合理完善、视认性强的限速标志(标线)。在测速路段前要设置测速提示牌。
《规范》要求,监控设备一般设置在省际、市际交界、事故多发、存在较严重事故隐患、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多发易造成交通秩序混乱、交通拥堵以及机动车流量较大的路口、路段。设置地点要设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,或者有明确禁止相应交通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。在高速公路、国道、省道、主要公路干道上同向设置间距原则上应大于10公里,城市道路上视实际情况设置。除公路危险路段、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外,在限速值低于40公里/小时(不含)的路段一般不进行超速监控。
据悉,广西《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规范》,将于2008年11月1日正式实施。